泰碩電子一席獨立董事於102年1月21日提出辭任書,惟該公司遲至4月13日始發佈重大訊息,違反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前辦理重大訊息公告,對此櫃買中心對泰碩電子處以新台幣 1萬元之違約金。
泰碩電子一席獨立董事於102年1月21日提出辭任書,惟該公司遲至4月13日始發佈重大訊息,違反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前辦理重大訊息公告,對此櫃買中心對泰碩電子處以新台幣 1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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