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不少爭議的都市更新條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6日做出第709號解釋,包括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在內,大法官認為這些規定全都違憲,如果相關機關1年後沒有完成修改,這些條文將全部失效。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吳永宋說:『(原音)以上3部分均與憲法正當行政程序,以及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不符,應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吳永宋指出,第10條第1項,主管機關沒有設置適當組織以進行審議,沒有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第10條第2項,規定內容僅以相關權利人與面積超過1/10的比率即可提出申請,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也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第19條第3項前段,沒有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其他所有權人分別送達,而且,也不是由主管機關舉辦公開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後做成核定並分別送達,一樣不符合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不過,由於申請都更計畫的同意比率,在法條中都有要求超過1/2,因此大法官認為這些部分合憲,但認為有檢討空間,建議相關機關應隨時檢討修正。
吳永宋強調,由於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條文屬於「定期失效」,這些法律1年內仍然有效,因此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本項解釋無法對文林苑等個案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外,有關文林苑強制拆遷是否違憲,大法官則沒有受理這部分的釋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