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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像電:代子公司ENTERPRISE公告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6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4/26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常熟金像科技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100%投資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2414907(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1282475(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49125(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否(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4316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償還舊借款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135724(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10768285.計息方式:3個月LIBOR+1.5%6.還款之:(1)條件:一年期;可提早還款(2)日期:04/25/2014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30741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0.76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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