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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成植物人 判賠逾3千萬

中央社/ 2013.04.2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26日電)吳姓男子因一起行車糾紛開槍,致波及騎車經過的張男遭撞成植物人,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處吳男應賠償新台幣3100餘萬元。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去年2月21日晚間在台中市崇德路的理容KTV飲酒後,開車行經河南路2段時,與吳男發生行車糾紛,吳男開了2槍,子彈穿越車窗玻璃後射中黃男右上臂及胸部,黃男中彈後腳仍在油門上,失控撞上騎車經過的張男,張男傷重送醫後成了植物人。

判決書中表示,張男車禍時只有22歲,因遭到黃男開車撞擊,造成頭部外傷、左側硬腦膜下出血併嚴重腦水腫、右鎖骨骨折、左側股骨骨折等重傷害,張母因此向吳男求償包括醫藥費用、看護費用、流質食材費用、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3800餘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意外發生後張母除內心傷痛與不捨外,精神上亦有相當大的壓力,且張母名下無財產,去年又沒有所得資料,而張男車禍後需專人24小時照顧,依照100年台灣地區簡易生命表來推算,張男尚有57.85年餘命。

判處開槍傷人的吳男應賠償3024萬元,並另賠償張母10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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