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13年04月26日公司名稱:弘凱光電(5244)主 旨:弘凱光電澄清大陸廠房租賃合同事宜發言人:黃建中說 明:1.事實發生日:102/04/262.公司名稱: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2013年4月26日—台北—弘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5244,以下簡稱本公司)今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旗下子公司弘凱光電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凱控股)與東莞市橫瀝鎮對外工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橫瀝對外發展公司)簽訂《廠房租賃合同》事宜。根據合同內容,弘凱控股於2010年5月27日約定在東莞市橫瀝鎮田坑高新工業園設立LED企業(龍辰光電簡稱),橫瀝對外發展公司應於2011年5月31日前交付租賃物業,而橫瀝對外發展公司委託第三單位東莞市聚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端公司)負責廠房之報建及承包建設等事宜,故弘凱控股、龍辰光電與聚端公司並無直接關係。本公司之轉投資龍辰光電(東莞)有限公司為新設公司,目前並無產線生產亦無營運活動,本公司主要生產基地為弘凱光電(深圳)有限公司,其現有產能足以應付客戶訂單,故對該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並無重大影響。此外,依租賃合同第十二條《合同解除權》第二款之兩項規定,(1) 橫瀝對外發展公司不得逾期交付租賃物業超過六個月,(2)若有第三方對租賃物業主張權利或其他干擾我方使用租賃物之行為;我方可解除合同並追究橫瀝對外發展公司對我方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另外,龍辰光電先後已支付定金(預付租金)人民幣6,880,000元給橫瀝對外發展公司,而橫瀝對外發展公司至今尚未完工及交付租賃物業,且逾期近22個月,聚端公司多次對租賃物業主張權利,已構成根本違約。依照合同內容之規定,橫瀝對外發展公司須確保租賃物業擁有合法所有權、使用權或出租權,任何第三方不得在租賃期間主張權利。因此,弘凱控股及龍辰光電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橫瀝對外發展公司應無條件退還我方所有繳交款項及違約責任,我方並可依合同內容向橫瀝對外發展公司求償已付款項之雙倍以上賠償。弘凱控股與橫瀝對外發展公司於2010年5月27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對於聚端公司並無民事上之責任,而聚端公司據此向法院提出對我方之民事訴訟並要求民事賠償人民幣14,475,957元,本公司已委任律師蒐集相關事證,將透過正當訴訟程序及法律效力,交由司法裁決釐清彼此間之法律關係。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