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此草案是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所擬,只要與廣電事業有接觸、整併就在管制範圍內,並根據廣播電視事業間整合程度的不同,草案分別採行「申報」、「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種管制方式規範。
政院版草案說明中指出,採用年平均收視率、年平均收聽率和年平均閱讀率作為各管制門檻標準,直接測量有多少民眾收視聽各媒體,草案依此計算標準,針對媒體間的水平、垂直和跨媒體整合,都有不同的禁止整合規定;但此版本已將原先的2年過渡條款刪除。
民進黨日前也提出「反媒體壟斷法」草案,採「抓大放小」的方式,只管制有線電視系統、無線電視、全國性廣播與日報,以及新聞與財經頻道等5種媒體,相較於政院版納管全部媒體,民進黨版為重點管制;此外,民進黨版包含2年過渡條款,要求在民國95年NCC成立後,媒體整合不符規定者要限期改正。
民進黨版中,禁止有線電視系統整合其他4種媒體,無線電視間也不可相互整併。其他情況下,媒體整合若超過市佔率1/3也在禁止範圍,若整合市占率未達1/3採許可制,若公益損害大於公益增進也不予許可。
此外,台灣大學公共政策與法律中心委託學者林惠玲、翁曉玲研擬的「傳播事業集中防制法」草案,則主張採取「收視率占有率」計算頻道壟斷程度,且有2年過渡條款,還建議行政院設置「行政院傳播事業集中防制委員會」,專責審議跨媒體集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