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股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除權基準日起五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
構辦理併湊,逾期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累積畸零股數由股東常會授權
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值認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已發行之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強化財務結構與提升資本適足性比率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增資發行新股除權基準日,俟增資案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擬請股東
常會授權董事會另訂之。
(2)本次增資案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須變更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
(3)本公司後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股份轉讓、轉換、註銷、或發生其他增
加或減少股份之情形,致影響流通在外股份數量,股東股息紅利配股比率
因此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