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議員記者會所述女學生遭涉性侵案,本局已至該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但無查獲相關資料。且依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4月19日勞動三字第1020130625號函解釋,「至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6、27條有關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準用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疑義,教育部將另案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故對於女學生或建教生是否認定為職場員工,仍須研商,勞動局籲請遭涉性侵之女學生應盡速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亦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會之相關程序進行實質調查。
勞動局呼籲,企業雇主遭遇員工申訴性騷擾,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皆應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應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及舉辦教育訓練,善盡防治責任,並於知悉性騷擾情事後立即將性騷擾相對人調離原勞務提供地。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未來將持續為推動性別平權的友善就業城市而努力,對於性別平等及職場性騷擾防制議題有任何問題者,歡迎洽詢1999轉7023勞動局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網址:http://www.bola.taipei.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