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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後男性虐女悔婚 雙方判賠

自由時報/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 2013.04.24 00:00
〔記者湯世名/員林報導〕施姓女子與陳姓男子交往僅2個月即訂婚,同居後卻發現陳男行為怪異,多次被其以梳子插下體等方式性虐待,施女悔婚並向警方聲請保護令,陳男指控她違約並索討聘金、財損共123萬多元,施女反向其索賠精神賠償金及財損共139萬多元,彰化地院法官昨判決施女應返還陳男66萬元聘金,陳男則應賠施女97萬多元。 陳姓男子指控施女說,他與施女於前年6月訂婚,依習俗以六禮、金飾全套、現金18萬元及支票48萬元作為訂婚禮物及聘金,並宴客,不料施女7月悔婚並稱另有男友,他挽救無效只好寄存證信函同意解除婚約。 陳男要求施女返還66萬元聘金,以及吃茶紅包、喜宴壓桌錢等共近8萬元,另施女也應賠償他精神撫慰金50萬元,總計應返還、賠償他123萬多元。 任職護士的施女則指出,前年4月經人介紹認識陳男,匆促於6月初與其訂婚並同居,不料期間陳男經常以鬼神之說嚇唬、詛咒她,甚至拳打她頭部,更多次用梳子強行插入她的下體,造成她子宮發炎,讓她身心受創,因而決定離開陳男。 施女認為,陳男應賠償她於訂婚時支付媒人紅包禮、喜餅等共39萬多元及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法官認為,因訂婚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施女與陳男婚約既已解除,施女自應將66萬元聘金返還陳男。 施女部分,法官認為施女所受的財產損失為37萬多元,堪信為真,另施女與陳男僅認識2個月即願花費數十萬元舉辦訂婚儀式,並與陳男同居,足見其有強烈結婚意願,應無誣陷陳男的可能,施女也提出驗傷單,足信其所受傷害為真,施女所提精神撫慰金應以60萬元為適當,因此陳男應返還並賠償施女共97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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