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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陽實業: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聚陽三)債權人行使賣回權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23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4/232.公司名稱: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聚陽三)將於民國102年6月22日發行屆滿四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四年之前30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2年5月24日至102年6月22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四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03%),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2年5月24日起至102年6月22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辦理以郵戳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2)債券賣回基準日:102/6/22(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3.03%。(4)賣回手續暨應備檔案: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2/5/24)之前一個營業日起至截止日(102/6/22)之前一個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5)本公司將於102/5/17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6)本公司將於102/6/28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有關給付債券面額外之3.03%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7)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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