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於102年2、3月間會同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政府藝文、消防、建管單位及消保官,針對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苗栗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8個縣市之15處大型藝文表演場所之建管及消防14項目進行查核,並針對3家大型售票業者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發現下列不合格情形(詳如附表):
一、 消防安全管理: 9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其中警報設備有4處表演場所不符合規定;避難逃生設備有5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未使用具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等物品有3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
二、建築物安全管理:7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其中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有4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走廊通暢問題有 2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事項有 2處表演處所不合規定。
三、退換票定型化契約:3家業者全部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惟發現2家業者不符合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本次查核被列為不合格的項目,截至4月12日止複查情形如下:(一)消防管理部分:尚有葫蘆墩文化中心、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興堂、台南市文化中心、歸仁文化中心及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未改善完畢。(二)建管部分:尚有新北市藝文中心及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興堂未改善完畢。(三)退換票定型化契約:皆已改善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觀賞表演活動之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