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澄清媒體報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31款1.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2.報導日期:102/04/193.報導內容:民國102年4月19日經濟日報C4版與工商時報B4版提及「對於仁寶參與華映私募案」一事。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前述經濟日報C4版報導內容並非本公司總經理所為發言,本公司總經理表達內容實為「律師建議因已進入仲裁程式而不適合對外發言」。另就前述同日工商時報B4版之報導,亦未臻正確而應為「雙方目前對當初參與華映私募股份案有無附買回條件看法不同」。按與仁寶間仲裁案已進入仲裁程式,任何不正確報導皆可能不當影響仲裁程式。為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廣大股東權益,特此聲明,以正視聽。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