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新日光:公告本公司於102年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19 00:00
第二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4/19 2.變動之性質:配合民國(下同)102年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及100年12月22日修訂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為能合理反映資產之未來經濟效益,本公司委由中華資產鑑定公司重新評估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之耐用年限,並由簽證會計師就變更年限之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 3.變動之理由:本公司主張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其實際經濟耐用年數應較原採用耐用年數為長。為反應其真實耐用年數,合理分攤成本。 4.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之變更期間:102年4月1日 5.會計變動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實際影響數:估計此次變動預計使102年之折舊費用減少新台幣544,302仟元。 6.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無 7.會計年度開始日後始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據中華資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報告,本公司現有標的設備之實際可使用年限業已超過原訂定耐用年限,經產業綜合分析、功能性分析及經濟性分析等過程,評估新日光公司之生產設備耐用年限計畫由6年延長至8年,廠務設備耐用年限計畫由6年延長至11年,應具有產業允當性與合理性。 8.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其追溯適用不可行之原因、會計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之說明:不適用。 9.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者,會計師對會計變動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之意見:不適用。 10.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表示之意見: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政治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如下:依據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六條辦理。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日光公司)生產設備耐用年限計畫由6年延長至8年及廠務設備耐用年限計畫由6年延長至11年,耐用年限均參酌國內同業。據中華資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報告,新日光公司現有標的設備之實際可使用年限業已超過原訂定耐用年限,經產業綜合分析、功能性分析及經濟性分析等過程,評估新日光公司之生產設備耐用年限計畫由6年延長至8年,廠務設備耐用年限計畫由6年延長至11年,應具有產業允當性與合理性。新日光公司考量實際使用情形之合理性,並參酌中華資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報告,將生產設備及廠務設備之估計耐用年限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分別變更為8年及11年。經覆核 貴公司之聲明及中華資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之評估報告暨相關資料之計算,並未發現有重大不合理之情事。11.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無。12.因應措施:無。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業於102年4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規定公告申報,並將提報本公司102年5月31日股東常會報告。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