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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物品違規中轉 罰款1~3倍

中時電子報/李明賢/台北報導 2013.04.19 00:00
行政院會昨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透過金門、馬祖、澎湖等小三通途徑進口的大陸物品,違規中轉至其他台灣地區者的罰則,海關得處行為人貨品價格一到三倍的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陸委會表示,兩岸已實施大三通,現行離島小三通已在大三通範圍內,這屬兩岸正常化往來,不再是試辦。不過,為延續小三通先試先行政策,在大三通基礎上,仍給予離島兩岸交流上特殊優惠地位,因此提出兩岸條例修正草案。

根據修正草案,增訂對自金門、馬祖、澎湖地區進口並完成通關程序的大陸物品,違規中轉至其他台灣地區者的罰則;草案規定,違規者,海關得處行為人貨價一到三倍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但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草案並刪除金門、馬祖、澎湖試辦小三通規定,明訂金門、馬祖、澎湖地區與大陸地區往來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另實施辦法訂定。

此外,草案也刪除原先禁止台灣地區物品經金門、馬祖或澎湖中轉大陸地區規定,並增列輸入金門、馬祖、澎湖的大陸地區物品,以郵寄或旅客攜帶方式運往其他台灣地區者,其項目、數量超過規定的限制範圍者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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