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是在下坡時打滑摔倒,造成左脛腓骨骨折、早期子宮收縮,被目擊路人直接載去馬偕醫院急診,後又轉院至淡水馬偕進行復位和復健。她控訴:「受傷後幾個月一直擔心腹中小孩健康,直到小孩安然出世,我才放心,精神飽受折磨。」
北院簡易庭一審認為,行人本應自行注意路面起伏,判林女敗訴;林女上訴,獲得逆轉勝。
北院二審合議庭認定,雖然法律沒有強制規定法定斜度,但依照「建築技術規則」,騎樓與路緣的坡面斜率不可低於八分之一,市府施作的斜坡太陡,是導致林女跌倒的主因,林女因孕肚而使視線受阻,交界處整段都是斜坡,沒有階梯,法院認為不應歸責於林女。
法官調查,這處騎樓高廿九公分,斜坡應有兩百三十二公分,以赤峰街是狹窄單行道而言,幾乎不可能;依據市府「騎樓整平計畫」的規劃設計原則,騎樓與路面若高低落差太大,而腹地不足,且騎樓地主不願降挖騎樓的話,應局部施作階梯,只保留部分斜坡作為無障礙空間。
法官認定市府發包施作的坡道不符合安全標準,卻未採可行的階梯方案來解決,未善盡防止、避免可預期危險的義務,致使民眾受傷,做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