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代表葉先生說,「新北市攤販管理辦法」去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但民國九十九年改制新北市時,未公告續用舊的攤販管理自治法規,樂華案應照新法規,由里長召開居民公聽會,且須取得沿路兩側六成居民同意,但都沒有。區公所與市政府經發局執意延用「舊法」審查,規避新規定。
經發局公用事業科長何國誠說,法令上沒有「夜市」這名詞,只有市場或攤販集中區或集中段,樂華夜市在新辦法實施前已申請就地合法,法令不溯及既往,自然不用依照新規定取得住戶同意或召開說明會。區公所主任秘書林慶豐說,其實設立攤販集中區不必公告,當時還延長公告到三月底,都是為了尊重住戶權益。
多名住戶昨天都抨擊夜市擺攤影響進出,有人為此還要到對街租車位,髒亂孳生老鼠、蚊蟲,油煙、噪音都危害健康,成堆瓦斯桶和車輛違停也會影響消防安全,夜市在路口新掛上的斗大招牌還沒點亮,居民就擔心窗外的LED強光將帶來光害。
樂華夜市自治會會長許承煬說,過去有流動攤販擋住社區車庫出入口,在夜市合法成立後才能請警察取締,現在都清空。住戶要保全引導車輛進出,自治會願意出錢;四月初水溝才清過,也會定期消毒,若嫌不夠,夜市再想辦法,這些都可以溝通,有沒有那幾個攤位對自治會沒差,他們努力很久,只希望夜市能合法,不要做違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