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專案小組指出,全案研判2案作案模式具有高度關聯性,應為同一組人所為。相關證物經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包括高鐵列車行李箱、立委服務處行李箱及休旅車上的DNA與涉案的44歲胡姓男子相符。
另外,休旅車駕駛座車窗上指紋與46歲的朱姓男子相符。至於高鐵車廂垃圾桶內外套與休旅車上駕駛座旁的DNA屬同一人,是否為朱嫌的DNA尚待確認。
警方鑑識人員表示,相關證物都是以旅行箱裝載疑似爆裂物,並以鬧鐘定時方式引發插入汽油桶中電發火頭,藉此引燃汽油。但因電發火頭瞬間火花能量不足引燃汽油,或桶內油氣過多或不足,致未達爆炸極限。
另外,鹽酸與氰化鈉如接觸反應,會產生劇毒氰化氫。所幸未發生燃燒或爆炸,否則若油氣適當或火源能量強大,於車廂內發生燃燒或爆炸,後果不堪設想。
依警方今天公布的證物,包括裝有爆裂物行李箱4個,內裝汽油塑膠桶4個、瓦斯罐、時鐘、電線,另有劇毒氰化鈉、鹽酸金屬鈉、鋼瓶、玻璃瓶,以及作案用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