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公布的不起訴指出,廖女認為前經紀人為經紀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截至民國100年11月止,前經紀人欠她酬勞新台幣7萬4800元,幾經催討後仍不付款,委託友人將欠錢一事撰文張貼在網路上,藉以提醒日後求職者注意,經紀公司後來控告廖女涉嫌妨害名譽,檢方認定有所本,在日前處分不起訴。
廖女事後反控前經紀人涉嫌誣告,檢方調查後發現前經紀人並非公司負責人,前經紀人表示,他只是前案(妨害名譽)的告訴代理人,對於前案不起訴,已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議中。
檢方調查後,認定雙方就工作酬勞部分,主觀認知完全不同,有待民事救濟途徑解決,難認前經紀人有誣告故意,今天將全案偵結,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