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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當年度地價稅之繳納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4.16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月31日 ,一般買賣案件係以登記取得為要件,故由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係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因此法拍土地其領得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在 8月31日(包括 8月31日)以前者,即使在 9月1日 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當年地價稅仍應向拍定人徵收,但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果在 9月1日 以後者,次年度起才由拍定人繳納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說明,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法拍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與一般買賣案件以登記取得為要件者不同,拍定人係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對該項不動產即已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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