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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源生技: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15 00:00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10527預定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預定發行總數-股:1500000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7.50000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備註-1:100.03.25第一次發行1,000,000單位備註-2:100.04.01第一次發行500,000單位備註-3: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1,500,000股,對原股東股權可能稀釋比率約為7.5%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認權憑證於發行日屆滿二年後,分四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限制條款之內容:詳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二、發行日期  實際發行日期由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等,由董事長核  定,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股,得分次發行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1,000,000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未上市櫃前其認購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每股淨值或申請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普通股每         股面額,上市櫃後則以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購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行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執行日         ------   ---------  ----------          屆滿二年        100%      2013年03月25日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     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經總經另行     核定期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6.留職停薪: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    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依本條第五項     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經總經另行核定期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七、行使認股權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法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確認認股之請求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    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股票若已依法上市(櫃),則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櫃)買賣。  (五)本公司股票若已依法上市(櫃),則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    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直接以無實體股票交付認股權人,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九、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式後發給「    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    「受領同意書」之規定。十、其他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  (三)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於2010年11月19日經董事會通過,2011年    03月25日發布生效。*****************************************************************************             創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  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二、發行日期  實際發行日期由本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三、認股權人  以本公司及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績效等,由董事長核  定,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  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股,得分次發行。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500,000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未上市櫃前其認購價格以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每股淨值或申請上市櫃之承銷價孰高者為認股價格且不低於普通股每         股面額,上市櫃後則以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為認購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行程行使認股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       執行日        -------- ---------  -----------          屆滿二年       50%       2013年04月01日起          屆滿三年       75%       2014年04月01日起          屆滿四年       100%       2015年04月01日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3.死亡: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4.職業災害: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     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     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     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但經總經另行     核定期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者,不在此限。    6.留職停薪:其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者,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    7.其他終止僱傭關係:上述原因外,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依本條第五項     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經總經另行核定期認股權利及行使     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七、行使認股權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法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確認認股之請求後,即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    日內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股票若已依法上市(櫃),則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    (櫃)買賣。  (五)本公司股票若已依法上市(櫃),則應於每季結束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完    成轉換股份之股本變更登記。八、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直接以無實體股票交付認股權人,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九、簽約及保密  (一)「認股權憑證」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認股權人名單等事項確    定後,由承辦單位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受領同意書」。  (二)認股權人依通知完成簽署後,即取得認股權。本公司將於完成法定程式後發給「    認股權憑證」。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三)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  (四)「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份。  (五)任何經本辦法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及    「受領同意書」之規定。十、其他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後生效    。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  (三)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於2011年04月01日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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