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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特別扣除額 今年報稅適用

台灣好新聞/ 2013.04.15 00:00
iLife100/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原先5項特別扣除額外,新增1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不過,該局強調,若經減除新增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之扣除金額者,則若有以上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財政部指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除了原先5項特別扣除額外,納稅義務人如有5歲以下的子女且申報扶養,如減除該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或採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未達20﹪,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元的扣除金額者,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該局提醒,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的子女才適用,超過5歲的子女或扶養親屬非為子女,如其他親屬或孫子女並不適用本項扣除,所以家中有5歲以下的子女,如符合申報扣除條件,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別忘了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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