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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吃步盜播《歌手》 賠償金恐達500萬

NOWnews/ 2013.04.15 00:00
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湖南衛視《我是歌手》12日總決賽當晚,東森新聞台幾乎以全程直播,雖拔得新聞台收視率冠軍頭籌,締造了2.15的高收視率,卻遭揭露未獲得授權,恐是違法盜播,律師也表示依《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賠償額可以增至新台幣500萬元。

據《蘋果日報》報導,《我是歌手》總決賽當晚,東森記者曾詢問湖南衛視可否提供比賽畫面,湖南衛視雖同意,但強調絕不能同步播出,不料東森新聞台卻從晚間8點開始幾乎全程直播,甚至停播招牌節目《關鍵時刻》引起嘩然,直到隔天凌晨1點,長達5小時,引發爭議,湖南衛視事後也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

東森新聞部發言人孫嘉蕊曾表示電視台是站在觀眾立場,才著重特別報導;律師廖芳萱說:「依《著作權法》第88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得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法院認為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可以增至新台幣500萬元。」

她還提到:「根據《著作權法》第49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意指新聞報導引用,須在合理使用範圍內。

廖芳萱還指出:「除了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追究侵害重製權的刑責,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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