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背信判刑5個月
判決書指出,涂男自90年起至99年6月間止,受菲比美斯遠東公司委任擔任台灣分公司經理人。但在98年間,涂接手元崴公司後,就變更元崴的英文名字,並將元崴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出口廠商登記資料、元崴公司銷售確認單上的電話與傳真號碼,改為與菲比美斯台灣分公司相同的號碼,造成菲比美斯與元崴是同一家公司的假象,使客戶產生混淆並因此向元崴訂購產品。
判決書指出,涂鏡瀅確認客戶向元崴公司訂購的規格、數量與價格後,先以菲比美斯名義向國內廠商採購相同規格、數量的同一產品,將該等產品以較低價格出售給元崴,再以較高金額出售給客戶。
涂的委任律師則說,菲比美斯早就知道涂擔任元崴的董事,雙方有簽協議書,並無「競業禁止」限制;且元崴之所以改名,是因涂父罹患癌症進行治療,因聽到別人說元崴英文名字不佳(CORNER-STONE指腳邊的石頭,有絆腳石之意),導致他生病才更名,絕無侵害菲比美斯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