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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器捐 遺愛遺恨惹爭議

中央社/ 2013.04.1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3日電)健保卡註記器捐意願,家屬擔心不知情下,家人被直接摘取器官,遺愛變遺恨;不過,醫、法界認為,法理或實務都不可能發生。

器官捐贈者遺屬張奇香今天指出,自從認知到健保卡註記器官捐贈意願,等於遺囑且具有法律效力,覺得「我是一個罪人,在引人犯罪」,萬一有人因被直接摘取器官,家屬卻不知道,遺愛變遺恨。

張奇香在民國81年捐出家人器官後,常以「讓器官活下來」,大力勸說民眾簽署器捐同意書,還告知健保卡註記沒有特別意思。她說,「連我都不知道」,兩年前修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健保卡註記具效力,可見政策宣導粗糙,配套不足。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應經死者生前書面或遺囑同意,書面同意可加註於健保卡,其意願註記效力與書面同意正本相同,書面同意書由醫療單位電子掃描存檔,撤銷同意亦需書面表示。

今天器官捐贈協會為此舉辦研討會,有器捐者遺屬會中指出,器捐風氣不開,有遺屬遭到指責「不愛家人」、「冷血」、「為了錢賣家人器官」,感到內心不安,現在更擔心醫院為了拚業績,看到健保卡註記器捐,就不會全力救治垂死民眾。

陽明大學醫務管理所副教授楊秀儀、花蓮慈濟醫院院長李明哲、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說,在法學上、實務上,醫師不可能不經告知家屬逕行摘取腦死者的器官,健保卡註記是勸募「工具」,頂多是方便醫療人員開口勸募器官,而非「必須」摘取器官 。

楊秀儀和楊明哲說,倫理是最高法則,腦死者屍體器官捐贈,必須依據「醫療法」規定,進手術房前,必須經家屬同意,醫療法的法律位階高於人器官移植條例。如果檢察官對腦死者的死因有疑慮,不開立死亡證明書,醫師更不能摘取器官。

楊秀儀說,醫師救人有成就感,如今為了器官捐贈,被質疑不盡全力救治病人,顯見醫病關係的緊張,以及醫師形象的轉變;衛生署要負點責任,最起碼要讓器官同意書更有人情味,讓人發自內心同意,而不是冰冷費解的法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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