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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址指定不易 地方籲中央修法

立報/本報訊 2013.04.11 00:00
【記者呂淑姮台北報導】原住民族在台灣的土地上,留下多少痕跡?還有許多秘密埋藏在地底,等待考古發掘後,才會一一拼湊失落的歷史。只是,當部落土地被指定為「遺址」,部落族人就可能面臨無法耕作和使用土地的困境。在各縣市政府文化局處的網站上,都會列出該縣市所擁有的文化資產,例如古蹟、歷史建物、遺址等。按照《文化資產保存法》,文化資產指定、保存、維護、管理權責、罰則,在中央與地方都有明列規範。按照文資法所述,所謂「文化資產」包括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自然地景,其中「遺址」一類多屬於「尚未被開挖發掘」或者「尚未確定」的文化資產,包括水下文資以及埋藏在山脈、土地中的文化層,可能隨著重大工程進行、農事耕種、土地商業開發等動作,才會慢慢被人發覺。花蓮縣政府文化局長陳淑美說,在花蓮地區,因多數土地屬原住民千百年來居住區域,文化遺址也多半與原住民族有關。也有部分遺址,因歷經不同的文化遷徙,其上有原住民族、漢族、甚至近代日本居民的痕跡。陳淑美舉例,中研院學者劉益昌研究顯示,在花蓮市的花崗山遺址重要程度應列為國家一級遺址,要儘速搶救,但地方政府無力負擔。花崗山遺址日據時曾由日本學者宮本延人與移川子之藏進行調查。農地列遺址補償低 恐斷人生計但在目前各地縣市文化局所面臨的實務問題是,指定遺址、古蹟,將要面對民眾及開發業者的反彈,為了不讓政府指定,最壞的狀況會導致文化資產毀壞。陳淑美以花蓮原住民地區為例:「如果要指定遺址保存,但該土地屬於私人農地,又是部落族人的生計來源,指定遺址等於斷人生路。」被指定遺址後,土地開挖不可使用機械、不能超過30公分深;只能減免房屋、地價稅,對於偏鄉民眾,這樣的補償並無幫助。陳淑美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針對偏鄉民眾,應有相應合適的補償措施。指定不指定? 文化局面臨兩難花蓮文化局文化資產科科長陳建村說,文化部目前主要政策之一,是請地方文化局儘速辦理指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雖是保存與維護的良善用意,但也要顧及到各地原鄉部落特殊性。遺址層若位在部落土地,指定遺址後將無法進行以機具開挖農耕、建設,也不像都會區可以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在文資法中只有訂出罰則,即指定文化資產後的破壞行為要面臨5年徒刑或罰金,並無較合適的補償,也難以推動遺址、古蹟等指定工作。陳建村直言,不只原住民族地區,各地都有一樣狀況。「文化局指定保存後會遭受開發方的壓力,沒有指定則會有來自文化工作者的責難,多數只好冷處理。」結果最後導致歷史建築、古蹟被破壞的例子,也是所在多有,應請文化部正視此問題。針對原住民族地區文化資產,陳建村建議,文化局處承辦人員對於原住民族文化不見得專精,原鄉的原住民族保留地也會牽涉到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民會,建請文化部與原民會就此事與地方文化局一同為原民文化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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