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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陸配身分證年限 延期再審

中央商情網/ 2013.04.11 00:00
(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2013年4月11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原訂今天審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因部分立委杯葛,延期再審。草案希望將大陸配偶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年限由現行6年改為4年。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原訂下午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但台聯立委占據主席台,抗議台聯所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1條修正案遭國民黨封殺。

最終,內政委員會同意,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報告後結束會議,第17條修正草案待台聯提案付委後一起審查。

王郁琦在會後受訪表示,陸委會希望陸配能夠比照外配,在取得身分證年限規定上與外配一致,修正草案並非獨厚陸配,而是希望讓陸配獲得和外配一樣公平的待遇。

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大陸配偶依親居留連續滿3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得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1年且在台灣居住335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台居住270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在台定居。

另外,參考外籍配偶「歸化測試」制度,增訂大陸配偶於申請定居時須通過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

至於已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的陸配,也訂定過渡轉換機制,符合條件的陸配可適用新制,於在台居留滿4年後取得身分證,但每年在台居住183日以上者,仍可試用現制,於在台居留滿6年後取得身分證。

陸委會表示,修法同時已協請內政部強化面談制度及居留、定居個案的審查,落實相關安全管理措施,維護兩岸婚姻持續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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