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東每仟股無償配發100股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部分,得由股東於配股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辦理,逾期未申請歸併者,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以現金分派至元止( 元以下捨去),
並授權由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配合業務成長、強化資本結構。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新股,俟提請股東常會通過,並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定
增資配股基準日,本次增資計畫如因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或因客觀環境或營
運需要,須予以變更時,授權董事會視公司實際需要及市場狀況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全
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