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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登:本公司依據「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及其相關規定,經由經濟部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10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41款1.事實發生日:102/04/102.公司名稱:柏登生醫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1)依本公司101年9月27日柏登字第1010030號申請書及經濟部102年3月7日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事項審議102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2)依經濟部102年4月8日經授工字第10220409300號函辦理。(3)經審定,本公司研究發展之「視原膠原蛋白基質」(Ologen Collagen Matrix) 及「生物眼角膜」(Biocornea)符合「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2款、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營 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及「經濟部核准生技新藥 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要點」第2點等規定,核准為生技新藥公司,適用上 述各條款之相關獎勵措施。(4)本核准期限為自發文之次日起五年內有效。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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