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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明: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之淨值2%以上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10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2/04/10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廣州鉅東娛樂用品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過過第三地控股公司100%持有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210604(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51849(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8573(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70422(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支付員工退職金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191335(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6040625.計息方式:未計息6.還款之:(1)條件:每月自其貨款中扣除(2)日期:一年內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70422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26.90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子公司無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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