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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短陸配身分年限 11日審查

中央社/ 2013.04.10 00:00
--放寬陸配取得身分年限專題之一(中央社記者翟思嘉台北10日電)陸委會表示,攸關縮短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將在11日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

民國98年,政府曾修法將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由8年縮短為6年,並且全面放寬工作權,但相較其他外配最少4年即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的規定,陸配仍備感歧視。

總統馬英九去年3月27日接見新移民團體代表時,宣示將檢討相關規定,要求貫徹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表示,近來陸委會廣徵社會各界意見,並參考國籍法及移民法有關外籍配偶制度相關規定,擬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由現行最少6年修改為最少4年。

陸委會補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是秉持陸配與外配權益衡平政策原則,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為4至8年,在申請定居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在台居留期間的計算,以及增設申請定居須具備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規定,均與外籍配偶制度一致。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在去年11月14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審議法案;立法院在同年12月28日交付內政委員會,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預定在4月11日開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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