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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中廣板橋8土地 交部3度勝訴

自由時報/ 2013.04.10 00:00
民進黨執政時 追討不當黨產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蔡偉祺、王貝林、嚴心妤、林美芬/台北報導〕民進黨政府時期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其中針對中國廣播公司板橋機室等八筆國有公用土地所有權案,高等法院更三審昨天判決交通部勝訴,相關土地所有權皆屬國有財產,並要求塗銷中廣所有權登記。

此案一、二審法院均判中廣勝訴,但九十七年二月更一審交通部逆轉勝訴,其後一百年十月的更二審及昨天的更三審也都維持交通部勝訴。不過,本案還可上訴。

交通部昨表示,若中廣持續上訴,將會配合司法繼續爭取權益,等最後判決確定勝訴後,會先檢討交通部本身是否有公務需求,否則就交還給國有財產署處理。交通部除板橋外,和中廣仍有花蓮的機室土地在訴訟中。

國民黨副秘書長兼行管會主委林德瑞昨則表示,此案為對中廣的訴訟,是否上訴應由中廣自行考量,與國民黨無關;至於中廣財產中仍有部分國民黨可主張的權益,會再與中廣研議如何處理。中廣則對判決表示不回應。

位於精華地段 價值估逾120億

本案為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的中廣板橋機室土地,位於精華地段,面積共一萬七八五七平方公尺,約五千四百坪,業界估計,素地價值約六十億元,若變更並開發為住宅產品可創造的房地產價值在一百二十億到一百三十億元左右。因此若未來交通部勝訴定讞,可望帶給國庫大筆收入。

民國九十三年、民進黨執政期間,交通部提告指出,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民族段三筆土地,是政府代表國家接收的日產,原登記屬國有土地,早年分別由交通部和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但國民黨營事業中廣竟於七十年間,以管理機關變更為由,將三筆土地變更管理機關為中廣;七十四年時又以「作價轉讓」為由,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中廣所有,後來該三筆地號土地又另外分割出五筆。

交通部認為,該八筆土地均為國有公用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等規定應不得處分,亦不得以私法人為管理機關,其移轉物權均無效,訴請法院判決確認中華民國政府具有該八筆土地所有權。

交部中廣5訴訟案 3件定讞

中廣辯稱,該八筆土地在國有財產法制定前的卅六年七月辦理總登記時,由中廣前身國民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管理使用,後來由中廣接手,即非國有財產法所規定的公用財產。

更三審認為,中廣當年是受政府委託,代為接收「台灣日據時期各電台產業」,並不因接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仍屬國有,中廣將土地移轉登記在中廣名下,已違反國有財產法規定。

涉及中廣土地的五件不當黨產訴訟案中,本案及中廣花蓮市民勤段土地案尚未確定,其中花蓮市民勤案,更一審判中廣勝訴,最高法院去年十月四日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花蓮高分院更審。至於中廣新北市八里段土地案,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判決交通部勝訴確定,彰化縣芬園段和嘉義縣民雄段土地案都已判決定讞,前者交通部勝訴,後者中廣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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