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檢察官在去年8月23日搜索許瑞山的辦公室,在辦公室的臥房床底搜獲新台幣30萬元和1萬元美金,並於衣櫥上方找到新台幣40萬元,檢方認為他涉嫌持有可疑不明財產,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對此,許瑞山向法官表示,30萬元是家用結餘累積的存款,而1萬美金則是陸續向親戚朋友兌換得來,這2筆款項是留給兒子未來遊學的費用,所以才會放在一起暫不花用。
許瑞山提到,在上海的一名李姓台商,於去年8月間得知他正在修理鐵皮屋房舍,主動透過友人將40萬元借給他;許瑞山認為並沒有無法交代財產來源。
檢方表示,許瑞山涉嫌透過前媒體主管王保憲投資賭場新台幣200萬元後,不論賭場盈虧每月固定收取10萬元款項,截至遭查獲前共收到70萬元的支票。
許瑞山說,200萬元一部分是堂弟陸續給他的150萬元,另一部分則是妻子給的花用,長期儲蓄累積下來的50萬元。
許的委任律師莊正認為,200萬元是許瑞山基於借貸關係支出的財產,並不是「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所增加的財產。
另外,檢方認為許瑞山在說明財產來源時前後供述不一。莊正說,他的當事人經過24小時檢調偵訊,他很驚嚇會受到莫名的刑責處分,以致無法就長期累積的財產來源記憶明確,所以一時間無法有妥適的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