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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局揪入股漫畫店 詐財判賠

中央社/ 2013.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9日電)漫畫店員劉姓男子與女友聯手設局騙舊識,假借入股分紅等招數假投資真詐財。台北地院判決,劉男應賠償被害人750萬元。

根據法院今天公布判決,劉男與蕭姓女友任職於台北市和平東路上的連鎖漫畫店,兩人在民國95年間聯手設局,假冒老闆名義,詐騙財力雄厚的李姓女子。

兩人一搭一唱,帶李女到漫畫店參觀,吹噓事業體系獲利良好,每入股新台幣50萬元,每月可獲紅利6000元,邀李女入股。被害人信以為真受騙上當,劉男等人陸續以募資入股分紅等招數,騙得850萬元。

被害人從98年起沒拿到紅利,上門查看卻發現店門深鎖,查證後驚覺受騙而報警,劉男被依詐欺取財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確定,蕭女未到案遭通緝,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向劉男求償750萬元。

法院審理時,劉男辯稱沒有參與詐騙,從未和被害人見面,也不知情女友與被害人金錢往來。但法院查出,劉男曾扮演老闆致電詐騙安撫被害人,認定劉男與蕭女共謀詐騙,判決劉男應賠償被害人7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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