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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專法管理傳銷事業

中央社/ 2013.04.08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8日電)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專法管理傳銷亂象,草案規定,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協助受害人團體訴訟。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及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黃昭順等人擬具「多層次傳直銷管理法草案」,會中並通過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等人提案,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

有關黃昭順提案有關多層次傳直銷商協會專章與相關條文保留朝野協商,會議主席黃昭順裁示,全案審查完畢,提報下次院會處理前交付朝野協商,全案總計40條條文。

丁守中說,某家變質多層次傳銷公司(俗稱老鼠會)聲稱研製「免加油、免充電、零污染」的磁能動力車,業務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違法吸金逾新台幣2億元,受害人數達300人。司法雖已偵辦,但民眾只能無助面對司法漫長訴訟。

他提案參考類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的保護機構,由主管機關訂定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協助受害人進行「團體訴訟」。

委員會初審通過草案增列「主管機關應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設立保護機構。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保護機構的組織、設立、管理監督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秀明會後受訪表示,行政院版草案初審通過後對多層次傳銷公司的管理會更完備,刑事責任部分,罰則提高從現行3年提高到7年,且原來屬於行政命令的層次提升到專法位階。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負告知義務,對於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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