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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擬專法規範 違者可判7年

中央商情網/ 2013.04.08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013年4月8日電)公平會主委吳秀明今天說,為防止不肖業者利用多層次傳銷拉人詐騙,有必要立專法規範,違者最高處7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行政院函送「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主任委員吳秀明報告表示,多層次傳銷現在由公平交易法與其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的管理辦法規範,但鑒於「市場競爭行為」與「傳銷行為的管制」,兩者性質不同。

他進一步表示,多層次傳銷風潮方興未艾,時有不肖業者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有必要進一步防範與查辦,建構完整管理法制,加強監督,是當前立法的必要課題。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許忠信都要求比照觀光業成立旅遊品保協會,對多層次傳銷受害人提供救濟途徑。

吳秀明回答表示,草案對於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的保護,在於參加前資訊的揭露與參加人任何時間退出都能全身而退的原則下進行,完全沒有商品而是用拉人方式,各國都是用銀行法或刑法規範。

行政院版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的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者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負告知義務,對於傳銷事業的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

草案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擔任傳銷商;不得以訓練、講義、聯誼、晉階等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不相當的費用,或是繳納顯屬不當的保證金或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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