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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償 生育事故擬優先

中央社/ 2013.04.0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6日電)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表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若完成立法,生育事故擬朝無過失補償方向,且列優先實施。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審議醫糾法草案,全案已完成逐條審查,但因多條爭議條文無共識,法案未完成初審。

審查達共識條文明定,醫療事故補償,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5年內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為促進女性生產健康及安全生產環境,政府採分階段辦理時,生產風險有關類型及項目,應優先實施。

許銘能受訪時表示,現行生育事故救濟試辦計畫對流產、早產、因懷孕或生育導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結果、院方過失等,列為不補助對象;未來醫糾法規範的生育補償,將參考現行作法,朝無過失補償方向執行。

他表示,除生育事故補償優先實施,臨床上常發生不可預期傷害的手術、麻醉等,因風險太高,也列為優先補償科別。

至於爭議條文,許銘能說,行政院版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包含醫療機構的補償金、政府預算、捐贈、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但目前對醫界、政府負擔比例沒有共識。

他說,有立委主張應採「無過失補償」,但這樣對補償基金壓力甚大。目前修法方向是希望只補償責任難以釐清者,在條文中明列不補償項目,無列入者均補償,若醫院有明確過失,則仍應由醫院負責,政府可先補償,再向醫院代位求償。

社福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蘇清泉說,醫糾法立法有助改善醫病關係,預計4月中旬再擇期討論爭議條文,希望儘速完成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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