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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走藍寶石礦 男判1年2月

中央商情網/ 2013.04.05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013年4月5日電)陳姓男子向礦商李姓男子佯稱可幫忙鑑定寶石,拿走2顆藍寶石礦後卻避不見面。台灣高等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陳男1年2月徒刑。

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陳男透過友人認識礦商李姓男子,佯稱自己是「中華民國帛琉共和國文化經濟貿易交流協會」成員,人面廣闊。

陳男與李男於民國98年間簽訂授權書,共同合作李男所經營、位於台東縣東河鄉的採礦場。

陳男被控以合作開礦或介紹買家買礦需鑑定成分為由,於99年間從李男手中拿到2顆藍寶石礦後,避不見面。

李男於100年間巧遇陳男,發現陳男交不出藍寶石礦,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認為,陳男明知李男急著催討藍寶石,無意歸還且蓄意全無音訊,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二審駁回陳男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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