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柳女去年3月24日與男友相偕到礁溪鄉遊玩,傍晚6點多,當她要將車子駛離鄉立收費停車場時,見自動繳費機遲遲沒有反應,徒手用力拍打繳費機,導致繳費機螢幕嚴重破裂毀損。公所人員調閱監視畫面,發現前後兩個小時內,只有柳女有拍打的動作,其他人都僅是輕點螢幕,操作上都沒有問題,且停車場管理人員在先前巡邏時,也沒有發現自動繳費機遭人破壞,因而認定柳女涉嫌重大。
柳女辯稱,當她在繳費時螢幕已經破裂,更不可能因為徒手拍打而破裂。但法官根據監視畫面及管理人員證詞質疑柳女,如果繳費機螢幕當時已經破損,按常理而言,怎麼可能還會徒手拍打而不怕被割傷?顯然是柳女的狡辯之詞,依毀損他人財物罪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