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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變法與傳統價值的鬥爭

立報/本報訊 2013.04.04 00:00
當代變法與傳統價值的鬥爭──法國「同性婚姻合法法案」立法過程面面觀■梁育慈(寄自巴黎)法國近期最熱門的話題,莫過於同性夫妻婚姻關係與小孩撫養權合法化。這是由於現任總統歐蘭德(François Hollande)於2012年競選期間時曾經承諾:若其當選,即要在法國推動「同性婚姻合法法案」(《Mariage pour Tous》,即人人皆有結婚的權利),並且賦予同性伴侶撫養小孩的權利。政教分離與傳統文化價值觀事實上,法國自1999年以來一直認可「民事結合」(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或PACS)的合法地位。這種「半婚姻」狀態目前在異性和同性伴侶中都受歡迎。法國民法對PACS的定義為:「兩個異性或同性的成年自然人為了組織其共同生活所締結的合約」。在經過雙方正式簽署之後,民事結合讓同性或異性戀人士皆可享有和已婚夫妻一樣的權利(包括合併報稅)。主要差異在於簽署「民事結合」的伴侶若共同有了孩子,需要提前去市政廳宣誓孩子的父親為誰;而「民事結合」的主體也不能共同收養孩子。因此,歐蘭德上任之後,他所領導的的法國社會黨(Parti socialiste)即致力於推動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同等效用的議案,欲修改現有的民事法律,正式認可同性夫妻的婚姻關係和領養孩子權利。然而,在過去數月中,法國國內已就同性婚姻與輔養權是否合法化的議題進行激烈爭辯。這場意識形態上的戰役,不僅關係到同性伴侶權益之外,更挑戰著其他法國「傳統」的「文化價值觀」。在此爭議中,法國最引以為豪的政教分離(laïcité)概念,又再次被拿出來遭受挑戰與質疑。這是因為在這場爭議中,法國天主教會已多次表達反對法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並要求法國社會應繼續維護「一男一女」的家庭制度。在這之前,梵蒂岡教廷亦曾公開表示要求法國「維護生命與婚姻制度」之官方立場。表達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的,不僅是天主教廷,包括猶太教與伊斯蘭教等教派的教會高層也曾表達對這法案之「關注」與反對。更甚者,法國天主教會曾在去年12月初向全法國的天主教教會學校發信,要求在學校內與學生討論這議題,理由是這是一個重要的公共議題,學生有需要也有權利獲得更多資訊。但是,法國教育部長裴雍(Vencent Peillon)已警告並要求教會收回此信,並要求教會學校不准討論此議題,理由是這違反學校應「政教分離」原則(在此處,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為「政」,天主教會的思想教導為「教」)。趁著法國正在為這法案熱烈討論之時,筆者想嘗試約略捕捉一下因近期法國同性婚姻法案議題而再次被法國社會檢視之政教分離概念,過去政教分離概念如何影響到法國民眾權利的發展,以及受天主教文化影響深遠的法國社會如何「討論」同性婚姻法案等議題。法國的政教分離起源於法國在1905年修訂之「法國政教分離法」(亦被稱為「世俗法」),確立了法國政教分離之原則。在當時,除了宗教學校之外,多數公立學校也仍由教會神職人士管理。在這樣的時空與文化背景之下,學校教育很難完全訓練出可以獨立批判性思考的民眾。因此,1905年法國世俗法的建立,為法國近代歷史開啟新的章節,因為這樣可以鼓勵民眾保有個人信仰與思想自由。▲歐蘭德上台以後,積極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圖為法國總統歐蘭德2013年3月17日在土魯斯(Toulouse)發表演說。(圖文/路透)政教分離的概念在教會與無信仰者間引發許多討論,更為法國教育系統帶來許多挑戰。在政教分離施行之前,校園是傳授學識與提供宗教信念的場所。由於政教分離代表的是教會與政府(公共服務)的分離,也代表教會勢力須由校園中退場。在政教分離之後,各類宗教歧異的討論便回歸到私人領域。在某種層面而言,每個人都保有信仰的自由。解放或損害穆斯林女權?相對地,原本存在著討論的公開空間(譬如在各校園之間)消失了;這也意味著各類教派各自關起門來、在各教派私有的空間進行所謂宗教的「思想教育」。這可能讓各教派之間沒有交流、瞭解彼此的機會,讓所有宗教之間的歧異擴大,加深對其他宗教之歧視與偏見,並讓法國境內各類宗教群體(甚至民族)失去了學習和平共處、互相尊重彼此宗教的機會。法國政教分離的討論建立於下列兩種論述假設:1.政教分離並未否認任何宗教之存在。在政教分離的基礎之下,所有人都可免受於宗教的束縛,男女平權。2.政教分離否定了宗教存在的價值。法國國民議會(Assemblée Nationale)更在2004年簽署「頭巾法案」,嚴禁法國人在公共場合顯示個人宗教意向(譬如:不可在公共機關或校園內配戴穆斯林頭巾、猶太教小帽、基督徒的十字架等)。所有學生都要學習官方規定的課程,且不得以宗教為由,反對教學內容或逃課。宗教相關的課程僅可在私立的教會學校中傳授,但學校亦不得因此干涉學生的信仰自由。這項法案曾在法國國內引發相當大的爭議,因為它挑戰了法國人如何詮釋宗教信仰自由與平等權、民族團結與融和等概念。接著,在2010年,法國政府又更進一步禁止穆斯林婦女穿著布卡(Burka)或尼卡(Niqab)等不暴露臉部於外的全罩式服飾。雖然法國政府的官方說法是,這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避免極端穆斯林主義支持者運用可掩蓋住全身的面紗隱瞞真實身分或是攜帶武器至公共場所。甚至有另一派的「民間說法」是,法國政府推行此方案,主要是為了幫助解放穆斯林女權、削減穆斯林婦女受家族男性傳統觀念之壓制,並加速這些外來族群與法國社會的「意識形態融和」。然而,仍有部分人士認為這是對法國日漸增加的穆斯林族群的「打擊」與「壓制」。甚至有部分輿論認為,這項法案的推出主要是想要打擊穆斯林頭巾以及穆斯林學生的反猶太言論。因為當時在國民大會投票前,法國前教育部長呂克‧費利(Luc Ferry)曾對媒體說,過去3年,法國的種族主義和反猶太主義快速增長,法案將有助於防止公立學校的課堂分裂為「好戰宗教社區」。值得思考的是,法國本身即是西歐國家中穆斯林族群人口最多的國家之一,而這些穆斯林族群並非在1960年代前法屬殖民地紛紛獨立之後,才開始抵達、移入法國。遠在西元8世紀、西班牙人與摩爾人在伊比利半島進行戰役時,即有穆斯林族群開始移入法國南部。在接續的法國發展歷史中,穆斯林族群也一直存在著,只是不像當時的天主教和基督教等主流教派主導著法國歷史。因此,若將對1960年代後因去殖民化而移入法國的外來移民與穆斯林教義歸咎於導致法國社會「內部分裂」的主因,似乎是太過輕率的歸納法。宗教信仰與女性主義之間的衝突?當法國政府嘗試透過「摘去穆斯林婦女面紗」的手段來解放「穆斯林女權」,卻同時受到許多當代女權主義者的挑戰質疑。讓穆斯林婦女不再配戴頭巾,不見得代表「主流」價值觀已成功地將這些婦女從宗教中「解放」出來。當這些「主流價值」剝去女性面紗時,這些婦女們也想反問:「為甚麼法國社會在嘗試著告訴我們(穆斯林婦女)甚麼對我們才是『最好的』?」禁止穆斯林婦女在進入公家機關或是校園等公開場合時穿著傳統服飾,是否也間接地將這些婦女驅逐出公共場域,並變相地讓這些婦女被家族中的男性「合理化」的禁鎖於家中呢?當法國政府認為在公共場所禁止穿著布卡/尼卡就可以解放穆斯林婦女權利之時,這並未實際地改變現狀。事實上,法國境內穆斯林人口目前約有5百萬名(依據2010統計),而在法國境內穿著布卡/尼卡的女性人數非常稀少;如果只是摘去布卡或尼卡就可以解放穆斯林女性,那麼法國政府實際地解放人數是否過少?那麼,其他近百萬名不穿布卡或尼卡的女性的女權是否就可以因此而被提升?她們是否可以因此解放,不需由家族中的男性規範她們的行為呢?法國一些女性主義者對於2000年代間法國政教分離與女權的關連作了一些觀察。她們認為:女性與男性各有其特別的方式來呈現自由。唯其認同「所有女性可以從她們的文化、社會、歷史與經驗中解放」,才能抵達男女平權。因此,宗教與女性主義之間並無衝突。當部分法國民眾批評穆斯林下的婦女權利,並要求穆斯林族群回到他們的國家時,許多穆斯林婦女卻回應:「我們在法國出生,而且我們是法國人。」這顯示出了法國社會目前所陷入之身分認同的危機。何謂真正的「法國」?法國極右派所提倡之「傳統法國」,是否能真實代表法國的多元文化環境?當法國不同區域與區域之間,亦或是族群與族群之間仍有身分認同的疑慮時(如:法國西北方的布列塔尼人與法國西南方的巴斯克人,到底算不算是「正統」的法國人?更別提阿爾及利亞戰爭後,法國與阿爾及利亞移民間的身分認同),法國社會中的族群認同與融合,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需要往前走。最重要的是,為何穆斯林婦女配戴頭巾或是布卡、尼卡等服飾就一定代表他們屈服於家族中男性的勢力?如果今天這樣的穿著打扮是這些女性自身所期待的裝扮模式,那麼,法國社會還能夠義正辭嚴的說:我們「解放」了這些婦女嗎?當配戴布卡/尼卡的女性因觸法而被處罰時,為甚麼法案處罰的是這樣體制下的「受害者」,而非將這制度強加於女性的男性們呢?法國的同性婚姻究竟在爭論什麼?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團體與個人在2013年1月13日發起了「為眾人而起的遊行」(La Manif pour Tous)。依據BBC報導,法國人在同性伴侶婚姻和領養孩子問題上分歧較大:56%的受訪者不反對同性伴侶婚姻合法化,但是50%的人反對同性伴侶被允許領養小孩。反同性婚姻合法化運動的支持者,其最主要的反對理由為:1.「性別」是社會建構的基礎。2.若允許同性伴侶領養甚至人工生育兒童,是侵犯兒童權利。反對同性婚姻者的主要口號為:「所有兒童都應擁有一個父親,一個母親」(Un papa, une maman pour tous les enfants)。但是,目前眾人皆生活在一個多元文化社會中。在某些家庭中,父親/母親的角色可能是僅由單一家長所負擔(單親家庭),或是由家中的長子/長女所扮演。此外,仍有些家庭失能,導致家長無法適當照顧兒童(包括:疏忽、不當對待、虐待等)。因此,擁有一個父親與一個母親與兒童是否幸福之間並無必然關聯。有趣的是,這場示威名為「為眾人而起的遊行」,但誰是「眾人」?這裡「眾人」的概念,明顯並未涵蓋同性伴侶的權利。如果同意接受同性伴侶結成連理,但不同意同性伴侶可以擁有添加家庭新成員、逐步建構家庭的權利,這樣是否又再次限制了同性伴侶家庭的「權利」?要求同性伴侶「遵守」的家庭組成規則,似乎也與反對同性婚姻者所嚮往的「傳統家庭倫理與價值」概念背道而馳。▲法國民眾聚集在馬賽聖查爾斯車站(Marseille St-Charles)外,反對同志婚姻合法化,圖攝於2013年4月2日。(圖文/路透)相對地,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也在2013年1月27日舉行「為平等而上街」(Manifestation pour l'égalité),訴求為所有人皆有平等的權利、協助人工生育的科技(Procréation Médicalement Assistée, PMA)、合法領養與同性家庭中的親屬關係。「為平等而上街」支持者認為,家庭不是一個「中小企業」(petites et moyennes entreprises,簡稱PME),不應該只有生殖繁育的功能,也不一定要由「父親、母親與兒童」(Père Mère Enfant,也可簡稱為PME,這是玩法文的文字遊戲)所組成。然而,在所有的討論當中,筆者最欣賞的是法國女性黑人司法部長克黎絲汀.託畢哈(Christine Taubira)在這個讓諸多法國人意見分歧的爭議性議題上的論點:法國自1999年開始實施民事結合制度(異性或同性可合法註冊,並被賦予大部分傳統家庭所享受的權利)之後,法國人已習慣生活在多元家庭存在的社會……法國民法提到:讓兒童在家庭中生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民法內並未規定一個家庭組成中的男性或女性比例應為多少……我們今天討論的不是異性伴侶或是同性伴侶是否可以領養小孩,而是討論如何讓「所有人」在辦理領養小孩的程序時皆為平等、皆「有權利」提出領養小孩的請求。是否接受成年伴侶領養小孩的請求,則應留給法官來裁定(伴侶是否具有足夠身心條件與資源來撫養小孩)……因此,(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法案不僅是法國社會改革,更是法國文化改革……」(本文作者為浩然基金會國際志願者,前往巴黎「倡議另一個世界」組織IPAM工作)附註一:反對同性婚姻示威「為眾人而起的遊行」之傳單,其中洋洋灑灑標示參與此次遊行的50個理由,摘要如下:1.因為在字典裡的定義,婚姻就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的合法結合」。3.因為如此一來,其他國家將不再信任我們,並不讓我們領養他們的兒童。6.因為法國人民更希望的是人人有工作,而不是人人可結婚。9.因為多數同性戀者在這場爭議中保持靜默,也不在乎這場爭論的結果。11.因為老祖宗看到這種立法,肯定躲回他的墳墓,無法忍受後代胡搞。12.因為根據國際兒童公約,所有兒童都有權利認識他們的父母,並由他們共同撫養。15.因為當「人人皆可結婚」(Mariage pour Tous),最後將變成「人人皆無可婚」(Mariage pour personne)。17.因為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對於兒童而言,沒有比這個更好的安排。23.因為連署雖然不錯,示威遊行更棒。26.因為我們不是同性戀。43.因為允許代理孕母,就是允許人類軀體的商品化。49.因為我們支持兒童權利(droits de l'enfant),而非擁有兒童的權利(droit à l'enfant)。其中,還有一些理由,看來比較像是搞笑的,譬如:21.因為有遊行專車從我居住的鄉鎮出發。22.因為我每個禮拜收到10封郵件,邀我參加遊行。25.因為我不希望「父親」和「母親」的字眼從民法中消失。48.因為你在假期吃飽撐著,需要上街減肥。附註二:以下是「反對同性婚姻大遊行」期間出現在網路上的一則諷刺漫畫。星期天上午的反同性婚姻遊行現場左問:「你參與示威是為了爭取應有的權利?」右答:「不!是為了不讓別人得到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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