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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應落實無罪推定

中時電子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3.04.04 00:00
徐自強案昨遭最高法院第九次發回更審,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高榮志律師表示,徐的辯護律師們仍堅定認為,法院不能僅憑共犯的自白,就判決徐有罪,應落實「無罪推定」的原則。

為徐自強提出大法官釋憲案的民間司改會,引用該釋憲案的解釋主張,大法官都認定「共同被告自白證據能力」不能做為被告有罪的唯一證據,在沒有補強證據的情況下,徐應獲判無罪。

高榮志表示,徐自強案纏訟至今逾十八年,檢察總長前後共五次為徐自強提出非常上訴,監察院也曾指責法院的調查報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更於九十三做出釋字五八二號解釋。在程序上,徐的歷審判決過程有重大瑕疵,極有誤判的可能性。

他指出,與徐自強同案的兩位被告,在法庭行使緘默權,辯護人與法官雖有提問,但證人拒絕回答,等於就是沒有經過「對質」的程序,依據大法官釋字五八二號的意思,在法律上就等同於沒有證人指證徐自強犯案。

依徐自強案件證據資料顯示,高榮志認為,雖然更七、八審將徐免除死刑、改判徐無期徒刑,卻不願意基於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的原則,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乾脆就還給徐自強一個清白,判決無罪,反而不斷地發回更審中,讓民眾質疑法院的公平性與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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