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案援引公懲法 內政部:不得已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13 年前
針對內政部駁回南投縣長李朝卿的申請復職案,內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劉文仕今天(3日)表示,公務員懲戒法的行政裁量權大,因此能不用就不用,但考量李朝卿案有許多公務員作證、自白,加上所涉犯罪情節重大,不得已才援用公懲法。

南投縣長李朝卿因涉貪污罪被起訴,他在日前交保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內政部原本表示依前例應准予復職,但經多日思考後,1日宣布將依公務員懲戒法主動將李朝卿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繼續予以停職。

對於內政部的態度出現轉變,外界質疑有高層授意,內政部3日主動舉行者會對外說明。內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劉文仕表示,中央對地方人事監督權的行使,除非有必要,否則應優先適用「地方制度法」;若輕易動用「公務員懲戒法」,將民選地方首長停職,會嚴重傷害地方自治。

劉文仕表示,針對李朝卿案,內政部原先未將公懲法列入考慮,但內政部取得李朝卿的起訴書後,發現李朝卿所涉犯行重大、複雜,且縣府公務員在調查過程中對李朝卿有諸多指控及自白,因此幾經考量後,決定援引公懲法,繼續予以停職。他說:『(原音)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裡面很多公務員作證、自白,這種情況下,如果縣長復職,這些人將如何自處?對未來的訴訟過程也會造成干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考量不得已才把原來並不列入考慮的公懲法拿出來使用。』

劉文仕強調,公懲法的裁量權的確是「大了點」,因此能不用就不用;地方首長都是人民用幾百萬票選出來的首長,如果一開始就提公懲法,相信社會大眾也無法接受。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則表示,未來若再發生類似案件,還是會優先適用地制法。至於如何認定「情節重大」?他說,這是行政裁量權,無法具體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