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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案祭公懲法 內政部:不得已

中央商情網/ 2013.04.03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013年4月3日電)內政部法規會執行秘書劉文仕說,公懲法行政裁量權大,能不用就不用;但考量李朝卿案有許多公務員自白,不得已才用公懲法。

被控涉貪的南投縣長李朝卿交保後申請復職,內政部先前立場都表明依地方制度法,會傾向讓李朝卿復職;但最後卻引用「公務員懲戒法」將他繼續停職,引發外界質疑立場大轉彎。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和劉文仕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蕭家淇表示,一開始都以地方制度法優先思考,但也有考量其他可能。

劉文仕進一步解釋,地方制度法是確立中央和地方基本關係的綱要法,中央對地方行政首長的人事、監督權,應優先考量地制法;公懲法的規定非常概括,主管機關只要認為情節重大,就可停止被懲戒人職務,對地方民選首長、地方自治的傷害非常大。

劉文仕說,公懲法裁量權之大,能不用就不用;但根據起訴書內容,發現裡面有很多公務員作證的自白,也考量「一旦縣長復職,這些人該如何自處?」所以不得已才引用公懲法。

他說,地方首長都是人民用選票選出來的,如果一開始就提公懲法,相信社會大眾也無法接受。

對於媒體追問如何認定「情節重大」的標準,蕭家淇說,這是行政裁量權,沒辦法具體定義;劉文仕則認為,起訴書提及公務員自白內容,案情相當複雜,是政策決定的重要依據。

但蕭家淇說,若再發生類似案件,還是優先適用地制法。

對李朝卿預計今天下午將開記者會,蕭家淇說,公務員提出相關救濟管道,內政部都尊重。

李朝卿日前獲得交保後,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不過,內政部認為李朝卿涉案情節重大,引用「公務員懲戒法」將他移送監察院調查,並繼續予以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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