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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獨厚大陸? 消保處:重大瑕疵180天內可解約!

NOWnews/ 2013.04.03 00:00
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針對蘋果公司對大陸消費者釋出善意,大幅調整維修制度,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今(3)日表示,依照民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180天內,如果有重大瑕疵影響使用,都可以要求廠商解約,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賴士葆則批評,依照台灣現行法規,只有郵購才有7天鑑賞期,但是現場購買手機後發現瑕疵卻無法更換新品,只能更換維修過後的良品,「如果這樣,那大家通通郵購!」

國民黨立院黨團上午召開記者會,以蘋果公司對大陸表示善意,願意提高維修服務,甚至還有15天鑑賞期為例,認為台灣消費潛力不可小覷,但台灣消費者權益可以再被保護,「鑑賞期能不能再延長?過去鑑賞期只針對郵購,但是買手機當場看了沒問題,就不能換,但郵購卻有7天鑑賞期,一來一往就差了10幾天?!」

對此,NCC通訊營管處簡任技正梁溫馨則說,依據他個人經驗,「相信如果是機器問題,業者應該都會換新的」,但若不是因機器本身重大瑕疵,目前都是採取維修方或是「良品」替換,梁溫馨說,NCC下午會找業者討論,「我本身也比較贊成換新品」。

對於梁溫馨的說法,賴士葆不滿的說,經營者的責任不能免除,如果按照NCC的說法,到現場買拿回家就不能換新品,但是郵購卻可以換新品,「那是不是大家都不要到門市買,通通郵購?」

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則說,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當消費者購買的物品有瑕疵,如果不影響功能,廠商應該負責修理,如果影響功能,就要解除契約,可以換貨或是解除契約,同時民法365條也規定消費者在6個月內都可以主張權利,對於賴士葆建議應該在消保法內明確規範,他則說,消保法是特別法,不能將所有法律全部納入,否則將變成十分龐大。

至於消費者購買商品後由誰來認定人為或是機器瑕疵,吳政學則說,「瑕疵應該是由業者舉證是消費者操作錯誤,不是應該由消費者證明」,他強調,如果消費者有任何消費爭議,可以透過消費爭議機制,跟消保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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