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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證:本公司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規定之處分案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0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群益金鼎證券(股)公司; 處分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2.事實發生日:102/04/0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一款、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二項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一項規 定處分本公司最近三個月內不得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等相關新種業務,萬華分公司自 102年5月1日起至102年10月31日期間限制受託買賣金額為零及解除前經理人及前業 務人員職務。4.處理過程:依處分書內容辦理。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應無重大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分書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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