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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經理人炒股 金管會開鍘 第一金投信及群益證挨罰 

NOWnews/ 2013.04.02 00:00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第一金投信旗下基金經理人涉嫌炒股案,金管會2日做出懲處,對於捲入該案的第一金投信及群益金鼎證萬華分公司,前者除總經理及涉案人員分別予以停職1年及解除職務外,半年內不得申設分支機構或投資外國事業,2年內不得擔任總代理人或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群益金鼎投信萬華分公司經理人則因受託介紹經理人買股,除該分公司未來半年不得接受客戶委託外,群益金鼎證也不得辦理現增或募集公司債。

針對投資人權益保障,金管會也表示,第一金投信已擬定賠償計畫,就案關3檔基金投資普格股票所造成的損失金額約新台幣1958萬元,已全數提存,依公司預定執行時程,預計於4月底前完成款項撥付作業。

同時,金管會表示,也已責成第一金投信儘速妥善辦理賠付事宜,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督導及密切注意公司後續辦理情形。

金管會指出,鑑於近期因第一金投信旗下基金經理人涉嫌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收受財務,操作買賣上櫃公司股票等情事,金管會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及第103條第2款規定解除行為時董事長職務,並依同法第111條及第113條,分別處新台幣180萬元及60萬元罰鍰。

另外,金管會也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對總經理及涉案相關人員分別予以停職1年及解除職務處分,並請公司自行從重議處相關部門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

也由於第一金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2款規定處分,相關業務也將受到限制,包括最近半年內不得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最近二年不得申請擔任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此外,金管會半年不會核准該其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基金案件,且將視其內控及違法情事具體改善情況,必要時得延長至1年,同時,申請政府基金的全權委託業務也將受影響。

至於群益金鼎證券萬華分公司經理人有受他人委託而透過受託買賣主管介紹第一金投信旗下基金經理人買進股票,居間傳遞、轉交相關資訊及資金,並收受不當利益等情事,顯示群益金鼎證券對於萬華分公司經理人及受託買賣主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其內部控制制度、法令遵循未能於萬華分公司有效執行。

因此,金管會也已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解除該分公司經理人及受託買賣主管職務,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限制群益金鼎證券最近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不得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不得轉投資外國、大陸地區及其他事業;不得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不得申請增加業務種類、設置分支機構、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及自行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案件。

金管會也命令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限制群益金鼎證券萬華分公司自今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期間的委託買賣申請金額為零,即6個月內不得接受客戶委託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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