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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討屋 冰館老闆敗訴

中央社/ 2013.04.02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日電)前永康街冰館羅姓老闆前妻張姓女子控訴羅男未依離婚協議書約定買房屋給她。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羅男應買屋給張女。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張女主張,她與羅男於民國96年3月15日協議離婚,依離婚協議書約定,「羅男願於離婚後1年內購買價值新台幣3500萬元的房屋,作為贍養費」,但羅男一再藉口拖延拒絕給付,張女因此提起訴訟,請求羅男依約購屋給她。

羅男主張,兩造於96年3月15日相偕外出時,張女突然向他提議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在路邊的律師事務所簽署,他認為張女「臨時起意」並「隨機選擇律師事務所」,他在無法律背景及確實瞭解合約內容的情況下輕率簽署,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實際上並非兩造間的合意。

法院一、二審駁回羅男前妻張女之訴。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羅男未舉證是受詐欺而作成離婚協議書,且他年近40歲又是經商多年事業有成者,不會無法判斷張女是「臨時起意」或「隨機選擇律師事務所」。

合議庭認為離婚協議書並非張女片面擬定,判羅男須依約購買價值3500萬元的房屋給張女,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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