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保指出,過去投資人集保帳戶內若有已下市櫃、下興櫃且無股務承辦單位的有價證券,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可供賣出,或因公司處所不明,無法拋棄持股,導致部分公職人員每年須重複財產申報已無價值的股份;另外,部分已遭逢經濟困境的(中)低收入戶,也可能因為帳戶持有這些無價值股票,而喪失可以請領扶助金的權利。
集保結算所進一步指出,實務上這些已下市櫃或下興櫃的公司,重整成功恢復營運的機率微乎其微,根據集保結算所最新統計,目前其保管的下市櫃、下興櫃且無股務承辦單位的有價證券,共計有129檔、股數逾120億股。
所以為了解決此一問題,經濟部商業司邀學者專家及金管會、法務部等相關部會共同研討後,已於今年1月7日做成解釋,投資人只要將其拋棄股份的意思表示送達發行公司登記地址,即生效力。另外為了方便實務作業,投資人可採通知發行公司的郵局存證信函,辦理集保帳戶股份拋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