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召開兩岸銀行業監理平台第三次會議(金銀三會)雙方同意,取消兩岸銀行到對方的市場上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取消OECD的條件。
現行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兩岸的銀行到對方市場設立辦事處、分行及參股等,條件之一是必須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達一定期間,辦事處需2年,分行及參股需5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大陸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召開兩岸銀行業監理平台第三次會議(金銀三會)雙方同意,取消兩岸銀行到對方的市場上設立分支機構或參股,取消OECD的條件。
現行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兩岸的銀行到對方市場設立辦事處、分行及參股等,條件之一是必須在OECD國家經營業務達一定期間,辦事處需2年,分行及參股需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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