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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申請賠償 立院初審再多4年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3.04.01 00:00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日)初審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受難者在給付賠償金期限屆滿後,因故沒有申請賠償金者,可在該修正案三讀後的4年內提出申請。

二二八事件申請給付賠償金的期限從1995年10月7日施行以來,已歷經4次修法延長,在2004年10月6日申請賠償期限屆滿。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日審查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出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再度開放申請,家屬可以在知道自己符合申請資格日起2年內提出。她說:『(原音)讓他能夠在取得史料正式佐證自己也是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在他得知的時間事實上已經超過現在的法定申請賠償期限,那我們有一些相關的個案,是我們希望在修法上面能夠予以延後受害的這些家屬,我們國家也能夠正式有所賠償。』

不過,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認為,如此雖有利於受難者或家屬申請賠償金,但法條文字宜具體明確,否則恐怕很難執行,因此經內政委員會討論後,初審通過可在修正案三讀後的4年內提出申請。

另外,為還原歷史真相,並照顧弱勢受難者家屬的生活、撫平歷史傷痛,內政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李俊俋等人提出的另一項修正案,明定要落實歷史教育,由教育部、文化部、原民會共同辦理,相關修法在送交院會處理前,不需再經由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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