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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創達:本公司與南亞塑膠工業(股)公司之訴訟案第二審判決說明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4.01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當事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 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書案號: 100年度重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2.事實發生日:102/03/29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南亞公司於95年間以本公司尚有積欠其貨款及違約未受領貨物與正式下單訂購而受有損害為由,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起訴(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186號)請求賠償。案經第一審判決,命本公司給付美金伍佰肆拾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新臺幣壹億零捌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本公司不服於100年2月15日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重上字第177號)審理後,惟頃接獲判決主文為(一)上訴及假執行損害賠償之聲明均駁回。(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4.處理過程:不適用。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於100年4月南亞公司已假執行本公司現金247,185仟元,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待收受判決書將委請律師就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7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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